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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1蝗脖瞻』奘菟兄鞘W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携带非法购买的仿64式7.62毫米手枪一支、子弹两发、管制刀具一把,乘坐永成籍司机李某乙的出租车从永成赶往郑州。在行至郑开大道某部队营区时,欲跟随部队车队闯入营区,被值班哨兵拦下并当场制伏,从其身上搜出子弹已上膛的该枪支,从出租车上查获管制刀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可以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臧某、高某、赵某丙、李某丁证言,涉案枪支照片及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某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某、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乙波

审判员孟灵军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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