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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XX其他民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X。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黄XX。

申请人曹XX申请被申请人张某、黄XX其他民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黄XX在资兴市X村信用社、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农业银行的存款3457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黄XX在资兴市X村信用社、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农业银行的存款34575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杜钢

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廖得兵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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