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XX。
被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黄XX。
申请人曹XX申请被申请人张某、黄XX其他民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黄XX在资兴市X村信用社、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农业银行的存款3457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黄XX在资兴市X村信用社、资兴市工商银行、资兴市农业银行的存款34575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杜钢
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廖得兵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