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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A、张B、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诉张A、张B、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某因与张A、张B、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刘某又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09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三十元,由刘某负担一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张A、张B负担一百元(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刘某俊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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