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物业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某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梁溯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洪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