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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卫某甲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卫某丙、葛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甲,男,67岁。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济源市北海办事处花园街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卫某乙,系卫某甲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大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卫某丙,男,47岁。

原审被告葛某,男,50岁。

原审被告郭某,女,47岁。

上诉人卫某甲与被上诉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原审被告卫某丙、葛某、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于2010年6月3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卫某丙、葛某、卫某甲、郭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卫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代理审判员陈莎莎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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