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宫××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9年×月××日作出(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某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宫××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宫××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月××日
书记员刘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