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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杜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李某)李×。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上诉人李×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李×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李×有位于某京市X区X街××小区××号院×号楼×单元X室房屋一套。2009年9月份李×将该房屋装修完毕,10月25日全家五口搬入该房屋居住。2009年11月4日左右,位于某房屋上层的X室房主即杨××、杜××由于某用空调不当漏水,造成李×客厅墙角渗水,墙壁表面大面积泛黄,直接影响了李×对房屋的使用。由于某房屋为新装修房屋,墙壁局部变黄需要将客厅全部刷漆覆盖才不影响整个客厅的美观和使用效果。粉刷装修房屋势必影响李×的生活居住,房屋从粉刷、油漆到散除异味能够正常居住一般需要3个星期,李×一家5口需花费9450元解决住宿问题。李×为解决纠纷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协调,杨××、杜××拒不恢复原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杨××、杜××将李×的房屋墙壁恢复原状;2、判令杨××、杜××赔偿李×住宿费用人民币9450元;3、诉讼费用由杨××、杜××承担。

杨××辩称:一、因为北京当时刚刚下完一场罕见的大雪,室温较低,杨××、杜××开启了空调。该空调自2005年安装后一直正常使用,并未进行移动和改装,并且流水管按要求接到了楼房统一外接管道,并不存在使用不当的原因。二、李×所说的从客厅墙角渗水的问题,自2005年8月,杨××、杜××家入住的这四年里,从未听楼下说过这种情况。杨××、杜××家的空调也没有漏水的现象,而杨××、杜××刚刚进行过房屋装修,漏水的原因到底是由于某××、杜××家装修造成的还是由于某雪的囤积造成的,不得而知。三、杨××、杜××一直配合物业公司检查漏水原因,但物业检查了三次尚未确定原因,所以不存在李×所说的协调未果。四、李×所提供的视频录像,只能证明屋外檐滴水,并不能证明是杨××、杜××使用空调不当导致漏水。李×主张系由杨××、杜××空调漏水没有事实根据。其要求杨××、杜××承担房屋粉刷及住宿费均是不合理要求,故请求法院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杜××的答辩意见与杨××的答辩意见一致。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李×主张系杨××、杜××使用空调不当造成漏水,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现李×提供了视频资料,但该证据仅能证实自楼上往楼下滴水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滴水系杨××、杜××使用空调不当造成。物业公司的维修报修单当中也未写明漏水原因,同时,在本案中亦不能排除其它因素相结合造成漏水的事实。因李×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直接证明漏水系杨××、杜××造成,故对李×要求杨××、杜××对墙壁进行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于2010年6月判决:驳回李×之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改判。理由为:原审法院以我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杨××、杜××家空调漏水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实属加重了我方的举证责任;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没有其他原因可以导致我家墙面被水浸湿,唯一的可能性是杨××、杜××家漏水所致。杨××、杜××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晚,李×发现自家观景窗的顶部有漏水的痕迹,并发现自杨××、杜××家摆放空调外机的平台处往楼下滴水,李×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后李×向兴华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派维修人员来现场检查,在维修记录单中载明报修内容为:楼上往楼下漏水。杨××、杜××因室内温度较低,开启空调制热功能取暖。自2009年11月4日以后,李×未曾再次发现自楼上向楼下滴水现象。一审审理中,法院向兴华物业公司了解李×报修情况,物业公司出示了2009年11月6日维修任务单,“需维修内容”一栏写有:楼上往楼下漏水。同时物业公司表示,派人查看维修多次,因漏水原因难以判断,报由维修班长韩师傅去检查,其应对情况最了解,但其已去世,物业公司对该情况已不清楚。一审法院又对于某调开启制热功能是否会产生大量滴水造成房屋漏水问题,向美的空调售后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咨询,二单位均称:在空调制热启动时,会融解室外机上的结霜,会产生一些滴水,但水量非常小,不会产生大量渗水。二审审理中,李×提交物业公司情况说明、维修任务单、室内装修注意告知书、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证明系杨××、杜××家空调漏水,造成其房屋墙壁被水浸湿,以及维修房屋所需费用。杨××、杜××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查清漏水原因,且并未组织双方一起协商此事,维修单第一联并没有写明漏水原因,第二联与第一联内容不一致,对物业公司的证明及维修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某、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某利于某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某、通某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李×主张系杨××、杜××使用空调不当造成漏水,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现李×提供了视频资料,但该证据仅能证实自楼上往楼下滴水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滴水系杨××、杜××使用空调不当造成。物业公司的维修报修单当中也未写明漏水原因,同时,在本案中亦不能排除其它因素相结合造成漏水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李×要求杨××、杜××对其房屋墙壁进行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在二审审理中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漏水系杨××、杜××造成,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负担(已交纳二十五元,余款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张甍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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