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男,汉族。
被告桃源县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桃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元,减半交纳516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李德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