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方某与被告桃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男,汉族。

被告桃源县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桃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2元,减半交纳516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李德新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成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