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你不服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主要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你遗弃刘红清的事实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你在刘红清患病期间拒绝承担扶养刘红清义务和拒绝刘红清回家的事实不存在,故请求撤销(2011)济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改判你不构成遗弃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明知妻子刘红清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你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原判认定你犯遗弃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院认为,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推翻原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