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中专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农民,住(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宋某,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沅、审判员雷建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2004年2月,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有赌博恶习,因为赌博家里一无所有,原告劝说被告,被告就动手打人。2011年,被告还在外包养女人,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责令被告归还原告父亲和妹夫的借款3500元;家庭财产各半,并赔偿原告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原告周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7日登记结婚;
2、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拟证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宋XX;
3、江永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宋XX(未上户口);
4、广东川顺玻璃厂员工农XX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5、东莞曙光光华骨伤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各1份,拟证明被告在分居后对原告实施性侵犯使原告得了性病;
6、广州市X区分局新塘派出所报警回执1份,拟证明被告准备对原告进行性侵犯,原告向派出所报了警。
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宋某未到庭,对原告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没有赌博,也没有借过原告父亲和原告妹夫的钱,更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无家庭财产,只有借款74000元,在没有还清共同债务的条件下,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宋某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7、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宋某购买五菱牌客车一辆;
8、借条3张,拟证明被告宋某于2005年6月2日向宋XX借款1万元、2009年2月16日向宋XX借款24000元(因李XX急需用钱周某)、2010年10月9日向宋XX借款4万元(用于某买客车)。
对于某告宋某提供的证据,原告周某的质证意见是:
对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8有异议,被告宋某没借他们的钱,而是借了原告父亲周x元和原告妹夫李x元。
对于某、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证据1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原件,符合证据的“三性”规则,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国家专门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与本院的调查相符,予以采信;证据4证人出具的证明,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辨别,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检验报告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与被告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派出所报警回执,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该回执没有具体的报警内容,无法确认被告与此事有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7,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8系被告宋某单方提供的借条,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本案的庭审记录,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于200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7日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宋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宋XX。2006年6月被告宋某开客车跑广东后,由于某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时常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1年12月29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由于某庭经济及一些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孩子利益为重,进一步加强沟通和理解,是能够和好的,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于某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建沅
审判员雷建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