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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甲,女,2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乙,男,6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又名王X,女,62岁。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烨华,系三上诉人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30岁。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系王某丁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某丁于2011年3月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返还彩礼247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陈烨华,被上诉人王某丁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王某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泽

审判员姬于某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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