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甲,女,2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乙,男,62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又名王X,女,62岁。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烨华,系三上诉人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30岁。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系王某丁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王某丁于2011年3月8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返还彩礼247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陈烨华,被上诉人王某丁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王某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泽
审判员姬于某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