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隗某诉张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xx。

上诉人隗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6月,张X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和隗XX系朋友关系。2009年12月30日,隗XX向我借款6万元,并承诺2010年1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隗XX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我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隗XX偿还借款6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隗XX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XX和隗XX系朋友关系。隗XX于2009年12月24日向张XX借款4万元,于2009年12月28日向张XX借款2万元。隗XX分别就两笔借款向张XX出具了欠条。2010年6月30日,张XX诉至法院,要求隗XX偿还欠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隗XX从张XX处借款60000元,向张XX出具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张XX据此诉至法院,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隗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隗某芬于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XX欠款六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隗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意见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张XX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XX持隗XX书写的欠据诉至法院,要求隗XX偿还欠款,证据确凿,应当予以支持。隗XX上诉称其是在张XX的强迫下书写的欠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隗XX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合法传唤了隗XX,而隗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做出判决,符合法律程序。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隗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隗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兰良

代理审判员白云

代理审判员刘正韬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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