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1,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2,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3,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4,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1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2、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1撤回对张某某2、长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871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