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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与李某相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项某与被告李某相邻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崔文珊、曹群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自愿赔付项某2000元;

二、李某承诺,若以后再发生漏水事故给项某造成任何损失则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三、项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2年1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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