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甘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甘某,又名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甘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11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剩余债权为11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莫曙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