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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翟XX等于某执行人程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村X村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吕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村X村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翟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村X村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村X村XXX,系申请执行人翟XX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村X村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X村X村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程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X银行存款6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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