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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敦瀛,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陈某智

人民陪审员唐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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