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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诉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公司职工,住西安市X区X巷××号。

委托代理人訾××,西安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女,××年××1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巷××号。

原告蒋××诉被告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委托代理人××、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原告蒋之弟××和被告马之女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离婚。2001年,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向原告蒋租用一间房屋供其岳母××居住,由××每月支付房租。到2011年4月份,××不再支付房租经原告蒋催要,××及其前妻同意支付原告蒋2万元房租。现2万元已经用完,××及原告蒋均不支付房租,故原告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立即腾房,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马××辩称,从2003年起,被告马在这间房屋一直居住至今,房屋是其当时向××的弟弟××购买的,被告马向××支付了30000元。××当时是被告马的女婿。由于房屋是自己购买的,因此不同意腾房。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西安市X区X巷××号××幢××X单元××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证号为西安市X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自2003年至今,该房屋由被告马××居住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马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蒋××提交的西安市X区字第××号房产证显示,西安市X区X巷××号××幢××单元××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对××为该房屋所有权人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马××称该房屋系其出资30000元向××之弟××购买一节,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被告马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将所占原告蒋房屋腾交原告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马××将西安市X区X巷××号××幢××单元××号房屋腾交原告蒋××;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毅

审判员祝西安

审判员樊世元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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