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
被告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很不融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