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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金驿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X村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贝斯特货运市X区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XX与被执行人西安卓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诉讼费26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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