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25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马某洁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