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终结通知书
(2012)郴中刑执字第X号
李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锋缴纳罚金,现被执行人李锋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李锋犯抢劫罪附加刑罚金2000元的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