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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

被告: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赵晨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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