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
被告:范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员赵晨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