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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AA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公某。

法定代表人高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AA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AA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218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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