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公某。
法定代表人高X。
委托代理人黄X。
被告AA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AA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218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