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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

被告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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