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西安市X区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组。
负责人王某,该村X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村X村X组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4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通过银行扣划回845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