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
被告罗某,女。
原告胡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兵凡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肖湘川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3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3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结婚时原告胡某送给被告罗某彩礼16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罗某自愿退还原告胡某彩礼钱5000元,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他彩礼;
三、其它无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胡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兵凡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肖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