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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未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X村民,住福建省惠安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室。注册号XXX。

负责人李某乙,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894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联胜装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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