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
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两方当事人争议房屋占压的土地性质原审未予审查,能否建房也应当进一步查明。另宋某乙未就争议的一间房屋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径行判决不当。即使判决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依据亦应斟酌。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孔德军
代理审判员王利霞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雷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