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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乙。

上诉人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两方当事人争议房屋占压的土地性质原审未予审查,能否建房也应当进一步查明。另宋某乙未就争议的一间房屋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径行判决不当。即使判决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依据亦应斟酌。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1)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孔德军

代理审判员王利霞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雷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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