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

被告宋某,男。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