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乙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乙及其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乙接到田某乙电话称其在郑州市X镇澍青医学院附近的滑冰场被一伙人殴打,随后被告人田某乙开着豫x白色别克赛欧轿车到滑冰场,22时许,田某乙等人试图拦下准备离开的打人一方,并让被告人田某乙开车追赶骑摩托车离开的被害人丁某,在追赶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乙开车撞上被害人丁某的摩托车导致被害人丁某重伤,后被害人丁某被120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抢救,23时许被害人丁某圣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乙弃车逃离现场,随后在其父母劝说下,于2011年7月8日2时许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三中队投案。案发后,民事部分已作出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丁某、刘某某、丁某、侯某某、王某、丁某、李某丙、丁某、丁某、任某某、田某乙、臧某、马某、杨某、马某、李某丙、李某丁、申某、田某戊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急救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赔偿协议,谅解书,委托书,遗体火化证明,申某书,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乙在开车追赶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乙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乙在亲属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乙亲属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受害方请求对被告人田某乙从轻或免除处罚。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被告人田某乙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贾松峰
审判员任某亮
审判员韩军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