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
法定代表人金某,经理。
上诉人方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方某在一审法院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1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某区某楼底商东侧(共224平方某)作为被告经营使用。第四条约定租金某月1.25万元……租金某月付即每月月初3日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当月租金,如违约被告赔付原告一个月房租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06年11月份房租2880.54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某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80.54元及违约金1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A公司在一审法院辩称,1、方某原为A公司股东,后将该药房转让给金某等新股东,方某在转让时承诺承担A公司转让前的债务。后方某退出A公司,同时,A公司与方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此后,A公司果真发生了转让前的债务127880元,故新股东要求方某按原承诺承担该损失,但方某拒绝履行其承诺。为此,新股东起诉方某承担该债务,同时未支付2006年1-10月以及11月部分租金,方某一开始表示同意折抵,我方某供某方某出具的收据11月份租金某收条表明方某是同意暂不支付该租金某事实。双方某时的意思是等到股权转让纠纷有结果时,再决定是否支付该部分租金。然而,方某又一次未履行承诺,先是起诉了2006年1-10月的租金,现又起诉了2006年11月的部分租金,显然是无理的。由于股权转让纠纷一直未能终审判决,故是否折抵始终未有定论,但某法院裁定冻结了方某十三万余元的债权,并要求新股东提交了如股权纠纷我方某诉,同意折抵的书面意见。2、上述事实表明方某要求违约金某错误的,我们暂不支付的租金某1-11月租金某扣除的,是连续的,方某先起诉要求十个月的租金某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未支持其违约金某请求,现其又要求后一个月的未支付租金某样要求支付违约金,显然是错误的。3、同时表明,方某既然收取了11月份的部分租金,且打了收条,说明方某同意暂不支付未支付的租金。4、冻结方某的十三万余元债权,说明方某如在股权纠纷中败诉,欠金某、王某某十三万余元,而金某、王某某同意用该债权折抵的包括11月未支付的租金,而除去折抵部分,方某还欠金某、王某某部分欠款。这说明,有关方某与A公司之间方某与金某、王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在某法院执行庭法官的支持下已得到处理。方某不信守承诺,执意要在股权转让纠纷未出终审结果前起诉A公司索要未支付的租金,显然是不诚信的表现,企图打时间差,钻法律的漏洞。综上,待股权纠纷有了二审判决,再行处理本案,有利于维护各方某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8日,方某(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租赁范围:1、某区某楼底商东侧(共224平方某)。2、附着在以上租赁范围的设备设施:(1)、供某、供某系统,电力照明系统。以上活动功能完好,设备设施运转正常。二、租赁用途:作为乙方某营使用。三、租赁期限:自2004年1月28日起至2010年1月27日止。四、租金某月1.25万元即每年15万元租金某月付即每月月初3日前由乙方某付给甲方某月租金,如违约乙方某付甲方某个月房租一万二千五百元整。五、租赁管理:(1)、租赁期间,乙方某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承租范围内,挂照合法经营。(2)、乙方某业务经营需要,确需要对于甲方某屋设施进行装修,改造房屋结构允许条件下,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某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某施工,费用乙方某理。因乙方某工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某责,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在不影响和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乙方某自行拆除天花板、地面,水管、电路以外的设备或物件,应恢复好建筑物原状。(3)、乙方某要对外悬挂招牌时应事先征得甲方某意,并按甲方某一要求规格,样式制作,不得超高超大影响同楼其他房间采光,如因乙方某牌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妨碍甲方某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工作,乙方某无条件作出调整。(4)、乙方某装修改造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某理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必须做好防火安全工作,服从甲方某作人员的管理。(5)、租赁期间除物业费外乙方某担全部经营费用。如:用水,用电等费用,水费、电费等均按读数实际计费。(6)、租赁期间,甲方某负责对所租房屋主体进行装修、保养(如楼上漏水问题、房屋裂缝问题、水管问题、电路问题等)甲方某责任及时解决。及时维修,保证正常经营不受损失。如不维修乙方某拒绝缴纳房租。(7)、协议期间乙方某经营过程中,注意保护周围环境。(8)、甲方某保证乙方某赁期内(2004年1月28日至2010年1月27日)的房屋租赁使用权,不得中途终止合同。甲方某发生违约行为,按六年共计二十四万元折合每年四万元人民币(每季度一万元)按实际未到期月份计算赔偿给乙方。(9)、由于甲方某因使乙方某能正常经营(包括封店、封房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某第(8)条负责赔偿。(10)、甲方某给乙方某房屋必须保证租赁期内租金某变。(11)、除房屋主体建筑外店内所有设备归乙方某有。六、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时,乙方某保证甲方某屋、财产完好。如有损坏,乙方某须修复或照价赔偿。甲方某收合格后收回房屋,合同终止。乙方某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十日内搬出乙方某部物品,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或转移营业执照事宜,如十日后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某动放弃物品所有权,剩余物品由甲方某理。七、合同期内,如双方某作愉快,乙方某意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与甲方某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某先承租。八、本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双方某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按国家相关法律申请仲裁或起诉。九、协议期间,乙方某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并与甲方某订《房屋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书》。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某商的签订附属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合同一式两份,双方某执一份。十二、本合同经双方某字盖章后生效,租赁合同解除后本合同自行失效。”后方某向A公司交付了房屋,A公司使用上述房屋经营至今,A公司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2006年11月租金2880.54元。
另查,方某原系A公司的股东,因股权转让问题与其他股东存在纠纷。2007年1月22日,法院向A公司发出(2007)昌民初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应付方某房租156530元,自2007年2月起至付清之日止,届时由某法院提取,每月提取一次。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某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A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的2006年11月的部分租金2880.54元。依照2007年1月22日本院向A公司发出(2007)昌民初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现方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院无法支持。鉴于股权转让中其他纠纷确实存在,对于方某要求支付违约金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A公司辩称所欠的2006年11月部分房租折抵了欠款,方某予以否认,且未能提供某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公司给付原告方某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五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对方某担。上诉理由:方某认为A公司违反租赁合同应赔偿损失12500元,且被上诉人多次违约又未交付2008年6、7月房租,应解除租赁合同并承担诉讼费。
A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某致同意自2008年10月28日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所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某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某签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方某已提供某屋,A公司应按期给付租金。因方某与A公司股东纠纷未解决,A公司迟延给付租金某理由合理。因此,方某起诉A公司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方某在原审审理中并未要求A公司给付2008年6月、7月房租,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其可另行解决。鉴于双方某二审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
二、方某与A公司于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于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搬离租赁房屋。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由方某负担一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A公司负担五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六元,由方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洁芳
代理审判员冀东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