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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荆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被告田某目前下落不明,待原告荆某今后找到被告田某的下落或者原告经济稍宽裕,能适用公告送达时再行起诉。因此,原告荆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某某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某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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