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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卜某、阎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卜某、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初,被告人卜某、阎某得知焦作市X路X号院内承包铁路浴池的承包户刘XX占用铁路土地私自建造楼房,4月11日下午,二被告人到达违法现场,在建房处张贴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在通知书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未进一步有效履行其职责,结果导致刘XX在铁路用地上私建一栋六层24户的住宅楼并售出,造成XX铁路局对此地块无法行使权利。经鉴定,该块土地价值478125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卜某、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卜某、阎某身份证,XX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基层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监察),二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证人证言,责令停工通知书,房地产租赁契约,焦作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出具证明,河南明泰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焦作市X街X号院侵权建房示意图,XX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对强行占用焦作市“烈士街X号院浴池”铁路用地有关问题的说明,本院(2007)郑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XX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机构说明、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1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卜某、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均无异议。被告人卜某提出对起诉书指控未有效履行职责有异议,提出其当天去现场张贴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进行拍照,向领导进行了汇报,亦向焦作市规划监察大队进行了报案;该块地价计算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阎某提出地价计算过高,出事期间还没有发监察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阎某身为土地监察人员,没有认真、完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卜某提出对起诉书指控未有效履行职责有异议,当天去现场张贴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进行拍照,向领导进行了汇报,亦向焦作市规划监察大队进行了报案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接到工作人员报告焦作市X路X号院内承包户占用铁路土地私自建造楼房后,虽然前往现场张贴了责令停工通知书并向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但并没有按照领导的批示提出处置方案,也未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案,没有完某履行职责,导致XX铁路局丧失对铁路用地行使权利。

关于被告人阎某提出出事期间还没有发监察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辩护意见。经查,卜某于2003年年底、阎某于1998年年底借调到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工作,虽然事发时还没有取得监察证,但两人的岗位职责具有依法制止管辖内的侵占铁路用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铁路用地违法、违规案件,落实相关具体工作。故该事实并不影响二人未认真、完某、有效地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认定。

关于二被告人所提焦作市X路X号院地块计算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该地块是由XX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明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勘查、市场调查与询证作出的评估。评估报告书内容客观真实,应以评估结果为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卜某、阎某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二被告人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辩论意见。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卜某、阎某部分履行了土地监察职责,因履行职责不完某,造成铁路用地损失478125元,属犯罪情节轻微,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免予刑事刑罚。综上所述,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的量刑辩论意见本院已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某、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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