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X路某号。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某居委会某路某号。
被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住(略)。
本案执行标的13.1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朱某宏、周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亦不能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斌斌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