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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朱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X路某号。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X镇某居委会某路某号。

被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某省某县人,住(略)。

本案执行标的13.1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因二被执行人朱某宏、周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亦不能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斌斌

执行员李某日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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