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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08年起开始同居生活,并生一男孩,共同生活期间,即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生气并殴打原告,原告感到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韩某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某、举某、质证以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08年起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腊月举某了结婚仪式,2008年农历12月18日生一男孩取名韩某福。2011年5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需要双方去维护和培养。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出现矛盾时,应相互谅解,多沟通和交流。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系自由恋爱,并结婚生子。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面对矛盾和纠纷只要互谅互让,仍能和好如初。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双方为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还仍需付出自己的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某生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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