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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原告刘XX与被告宜章县XX建设有限公司、袁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资兴市。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章县XX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宜章县X镇。法定代表人黄林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玉东,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袁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X镇。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仁县X乡。原告刘XX与被告宜章县XX建设有限公司、袁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袁XX(住湖南省资兴市X组X号,身份证号码为:(略)),并非与本案有关的被告袁XX(住湖南省资兴市X组,身份证号码为:(略)),原告提供的袁XX系诉讼主体错误,经本院告知原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未向本院提交变更被告的书面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荣审判员赵伟人民陪审员赖仁忠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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