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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xx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侯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男,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X区雨花亭新建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xx高等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xx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全国各省、自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内“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因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xx市且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91万元,故此案应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xx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该案应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市X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雷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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