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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系被告陈某乙之父。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侯思平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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