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内黄某X村,法定代表人:黄某,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人黄某,男,42岁。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内黄某X村、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9日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本村“两委会”通过“边伐树,边办证”的意见后,雇佣内黄某X村周现彬在内黄某X村北地牛场院内,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367棵,经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折合立木材积47.7839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0年8月23日到内黄某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同案人周现彬供述,汉晁村会议记录,证人黄××、黄××、周××、韩××、程××、田××、韩××、付××、兰××、兰××、兰××、黄××、黄××、黄××证言,韩××证明材料,李××、付××、铁××、黄××、付××辨认笔录,委托书,内黄某林业局证明材料、鉴定结论,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内黄某X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被告人黄某作为该村X村实施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四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内黄某X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武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