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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柏家冲村X组。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原枫树坝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被告余某亲友。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龙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二、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三、被告余某自愿给予原告龙某经济补偿费10000元(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军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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