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