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女,1980xx年生。
被告尚某,男,19xx年生。
樊某诉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江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被告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多年来由原告一人抚养孩子,并由原告独自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甚好。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一直给原告寄钱,用于原告生活和抚养孩子。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樊某与尚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樊某与尚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
综合樊某与尚xx的陈述,查明了以下事实:樊某与尚某于1999年农历8月相识,同年9月订婚,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10月10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名叫xx。2009年正月,尚某外出打工,樊某便带着孩子回娘家生活。2011年腊月,尚某将樊某接回家过年。
本院认为,樊某与尚某婚续时间较长,婚后生有一女,且2011年腊月樊某与尚某相聚并共同生活。如樊某与尚某本着互助互爱、互相体谅的原则生活,尤其是尚某能给樊某更多的关爱,家庭生活还有维系下去的可能。故对樊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樊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樊某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江瑞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