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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蓝某、蓝某诉被告韦××、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忻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蓝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原告蓝某,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市X村民委××村。

被告韦××,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县X村民委××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蓝某诉被告韦××、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某、蓝某以其先与两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某、蓝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蓝某、蓝某负担。

审判长王Ny卉

审判员黄世克

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蓝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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