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刘某朋、华某(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分工后,冒充被害人周某朋友,以嫖娼被抓需缴纳罚款为由,让被害人周某向指定账户内汇款三次,共计8000元,后四人分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将赃款8000元退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8月23日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朋、华某、李懋供述,被害人周某陈某,中国邮政转账凭证、退款清单、领款清单、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投案证明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陈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