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谌晨曦,湖南省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詹胜丰,桃江县马迹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华辉、人民陪审员黄开颜、黄亮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姚华辉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小孩朱某。此后,被告对原告和小孩不管不问,原告独自带养小孩至今。特诉某:判令非婚生小孩朱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被告辩某,不同意分开,要求抚养非婚生小孩朱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小孩朱某。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非婚生小孩朱某由被告朱某直接抚养,不要求原告周某承担抚养费。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诉某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华辉
人民陪审员黄开颜
人民陪审员黄亮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姜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