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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甲与胡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终字第46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琼山市第一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符某乙,琼山市X镇居民,系符某甲的父亲,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琼山市第一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胡某丁,琼山市农机厂职工,系胡某丙的父亲,住(略)。

上诉人符某甲、胡某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1)琼山民初字第X号民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世良

审判员吴健明

代理审判员符某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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