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乙诉被告王某、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乙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被告王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乙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包工不包料,为二被告建造民房住宅。原告按协议将工程建造完后,经双方结算,二被告仍欠原告建房款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张某辩称,二被告欠原告建房款6000元属实,但原告给二被告所建的房屋,下雨时三层顶楼漏水,二楼东西二面墙渗水,因此,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剩余的6000元建房款。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原告刘某乙(合同乙方)与被告王某(合同甲方)达成协议,原告刘某乙包工、被告王某包料,原告刘某乙给被告王某建造农村房屋,双方约定:……(5)¬如有拖欠,请打欠条,工程完工后20日内付清,超过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工程款的30%。超过一个月不清帐,甲方向乙方日支付5%的滞纳金,直到清帐。……同年6月16日,原告刘某乙完工后,将建成的房屋交付被告王某,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某欠原告刘某乙建房款6000元,由被告王某给原告刘某乙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2011年12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建房款6000元,由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建房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称因原告所建房屋质量有问题而不支付所欠建房款6000元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乙建房款六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六千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1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某、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