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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刘某某、沈丘县玉鑫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武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沈丘县玉鑫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校校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伟、范明喜,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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