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48年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4年生。
被告赵某,男,1976年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10500元未归还,要求被告清偿该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据一份,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没有偿还。2011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0500元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条为凭,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即应清偿该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清偿借款一万零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张某青
审判员禹海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磊